《学校监督管理制度(六篇)》
学校监督管理制度(通用6篇)
学校监督管理制度 篇1
为尊重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的.民主权利,使人人对学校管理都有参与权、发言权,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创造融洽、祥和、严肃、活泼、团结、向上的政治氛围,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和教代会制度,充分发动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各级领导成员的敬业精神和服务质量。
二、组织中、老年教师建立“集团指导中心”,让他们起到“参谋部”、“思想库”的作用,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设性、改革性的建议、措施,供学校领导决策时参考。
三、实行校长接待日、学生咨询日、合理化建议日、校长信箱等,以此沟通教师、学生与领导之间的思想感情,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从而改进学校工作。
四、教职工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间由校长向大会报告工作,并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组织代行其职能。
五、学生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间,由校长向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学生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行其职能
学校监督管理制度 篇2
一、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主要手段。要经常教育引导财务会计人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秉公办事,按照《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坚决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二、会计监督是每个会计人员的责任。在制定各级会计人员职责中均应具体、明确地作出规定并定期检查落实。
三、各级会计人员在经办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必要的审批手续。对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清楚、手续不健全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其更正、补充、补办手续。
四、凡购入物都必须履行审批、采购、验收入库、入账等手续。对不合格的设备仪器以及非正当渠道购入的一切物品,或数量、规格、含量、金额不合符的,保管员不予验收,会计不予报销。
五、经批准外购材料、设备,严格按合同办事。对外地的一切托收要严加管理和控制,货没到或未到齐,以及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与合同不符的,应立即提出拒付或部分拒付。
六、对于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项目严格管理。超计划、无计划、无申报手续自行购置的物品,一律不予付款。
七、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现象,要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无效,一面执行,一面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对控购商品的购置,要事先申报,未经批准,财务科不予报销。
学校监督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 财务监督是指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定方法,对被监督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的活动总和。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条财务监督层次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物价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内部审计监督以及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对校内各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事前监督是指对财务活动实施以前的准备阶段所进行的监督,事前监督能防止和避免学校重大财务收支决策出现失误,提高资金效益,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务事前监督,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事中监督是指对财务活动实施过程的控制。
事后监督是指对一项业务活动或一定时期的财务活动完成后,对其财务收支状况,财经政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评价监督。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和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即发挥会计本身的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学校监督管理制度 篇4
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依据上级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校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一、 财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秉公办事,严格财经纪律。
二、 提倡勤俭节约,严格财经纪律。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以及群众关心的办公设备购置、招待、会议等大额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三、 款项支出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实行联签会审,由经办人员、主要领导参与,各项支出经联签会审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入账。
四、 各项财务开支必须定期公开。
五、 严禁公款请客送礼,严禁重复报销费用,严禁以公务接待、购置办公用品。
六、 要公开报销明细,实行“阳光票据”,接受监督。
七、 出差费用报销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差旅报销单,并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账,财务人员对报销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无出入,按规定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八、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注意节俭开支。
九、学校财务要优先服务安全,优先服务教学。
学校监督管理制度 篇5
1.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能,结合自身部门特点,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能具体化,同时要形成校长负总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学校各级领导和相关安全工作人员,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各处(室)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生宿舍管理员、学校门卫、学校电工等人员都要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明确。
3.学校各部门、相关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员,不留漏洞,并作为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内容
4.学校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并书面通报,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学校监督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校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日常工作由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