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规章制度》
在现在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作社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作社规章制度1
一、发展的合作社存在的不足
1.人才匮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各类人才,但一些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偏低,客观上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
2.内部运作机制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
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够高,民主意识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虽健全,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也不够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大部分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3.扶持力度不够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落实起来较难;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实力弱,从银行贷款难、自身积累难、引进资金难,政府投入不足,扶持面窄,效果不明显。
4.群众认识不够到位,组织化有待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进入依法发展新阶段,但群众对专业合作社认识还不足,部分群众对一些政策法规理解不够。小农思想束缚,仍有部分群众认为“合”字难写,难以建立良好的合作;有的群众甚至担心参加合作社,要缴纳各项税费得不偿失。个别群众创办合作社目的不纯,偏离创社宗旨,只想套取公共财政补助资金,合作社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
5.科技支持乏力,产品竞争力弱
多数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低,品质不高,外向型市场竞争力弱。农产品精深加工少、附加值低。科技投入不够,大多数专业合作社仅停留在养殖、种植、栽培等生产环节,而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等投入很少。品牌意识较差,缺乏出色的带头人。
党的十重要提出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二、征对目前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如何发展专业合作社做浅薄之谈
1.强化宣传培训,致力规范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农户代表进行阶梯式培训。帮助其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了解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政策法规、合作方式、财务管理、信贷与投资等知识,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按照“类型多样化、服务系列化、经营实体化”的要求,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发挥林业、科技、供销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多元化培育。在合作内容上采取多方式,可以是劳动合作、资本合作,也可以是劳动与资本等多个要素的合作,可以围绕第一产业来办,也可以围绕农产品加工、销售、休闲等二、三产业来办;在合作机制上采取多形式,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是合伙制或其他形式合作;在合作渠道上采取多方位,可以提供技术、农资、信息、产品收购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也可以提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在牵头部门上采取多元化,可以由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牵头兴办,可以依托龙头企业或批发市场兴办,还可以由农技部门、供销部门等牵头兴办,也可以由农村基层组织牵头兴办。
2.强化政策扶持,致力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协调、服务,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先行先试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帮助解决具体问题。二是加大扶持力度。随着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增长,应加大金融信贷方面的协调力度,并增加财政资金扶持,特别是侧重于对具有示范性、规范化、骨干型专业合作社实施以奖代补,特别侧重对专业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安排。为有效防止“空头社”的产生,对内控制度未发生作用、未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分配制度、未实行合作社会计制度,合而不作的“空壳社”不予扶持。三是要加强指导服务。农业部门应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落实好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强化规范管理,致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
一是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和制度。要求各合作社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运作制度。二是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三是规范专业合作社运行制度。加强合作社负责人、经纪人教育培训,加强内部运作规范,按照章程建立并严格执行议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公开、奖惩等制度。四是探索专业合作社新形式。鼓励农民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加专业合作社,或鼓励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实现增资扩股,以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模。
4.强化科技支撑,致力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活力
帮助合作社对接科研院所,不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拓展新市场。引导和扶持发展潜力好的合作社拉长精深加工、品牌创建、销售等经营链条,推动其从初级农产品销售向深加工发展,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拓展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使其更有生命力。进一步扩大合作社对优势产业和基地农户的覆盖面。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为依托,建立合作社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商务平台。积极探索明台农民合作组织交流合作方式和模式,推进明台农业交流合作。
合作社规章制度2
为提高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特设立了奖惩制度。
1、奖励对象:专业合作社社员职工及相关人员。
2、奖励条件: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在推广农机操作新模式,引进管理新方法,开拓业务新领域,带动农机新用户,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业绩突出者给予重奖。
(2)对本社作出特殊贡献的非社员,经理事会提议,社员大会通过,参与专业合作社管理。
3、处罚对象:
专业合作社社员职工违反本社章程和制度规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专业合作社利益等行为。
4、处罚方式:
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理、政纪处分、除名退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篇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参考)
一、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执行监事岗位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二、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五、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技术部工作职责
技术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年度生产计划组织本社产品生产。
二、负责组织推广优良品种。
三、负责组织种子(种苗、树苗、仔猪、鸡苗、鸭苗、鱼苗鱼种)及生产资料的供应,拟定并执行本社产品的生产或原材料采购成本定额标准。
四、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技术咨询,开发和建设本社产品
生产基地。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成本标准采购产品造成的损失,由技术服务部主任及其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和发生的安全事故等,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营销部工作职责
营销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七、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会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八、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九、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十、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二、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四、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五、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
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六、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七、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八、做好营销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报理事会同意后入账核算。
二、所有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给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三、严格控制资金出借。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须暂借资金的,资金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签字,且写明理事会研究时间、出借原因、归还时间等情况。借款人应在规定(借款归还)时间内与出纳结清款项,不得重复借支。
四、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出纳库存现金,与出纳核对现金账款,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五、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由出纳、会计、理事长分别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资金的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出差补助、人员工资及各种费用开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金额开支由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xx元以上)须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审批。
八、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合作社规章制度3
一、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稳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三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区、镇(街)、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体系,依法规范运作。各镇街都要组建2—3个农村土地合作社,引导农民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特色和现代农业,稳步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以农村土地合作社为载体,区政府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产权化,解决农民发展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
(二)积极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采取加强宣传培训、制定优惠政策、优化结构调整、发展民营经济等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规范流转程序,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和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和鉴证率,促进土地流转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继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切实让农民群众了解掌握法律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培训,增强依法兴农和依法护农观念,努力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仲裁水平。坚持原则,积极调解,公正裁决,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完善仲裁程序,形成简便、实用、高效的仲裁工作方法。对土地案件积极引导农民采用调解仲裁加以解决,促进农村稳定。
(四)继续做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
各镇(街)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没有得到彻底纠正的疑难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限期得到有效解决。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数据的核实、打印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时发放到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切实抓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一)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
各级给予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助政策,必须落实到农户,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抵顶各种税费和欠款。认真做好年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按照要求逐户核实小麦种植面积,确保小麦种植面积真实准确,在此基础上,及时足额将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通过“山东省涉农财政补贴一本通”兑现到农户。区监察局、财政局、经管局联合对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兑现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减负监督检查。
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严格进行审批。对各种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农村土地征占用补偿费使用情况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分别与上半年、年终对全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
(三)抓好农村“三乱”专项治理。
结合本区实际,确定专项治理任务,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对于清查出的问题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从严查处,并把治理、查处结果作为全区年终减负“一票否决”考核的重要依据,实现检查、治理、处理、整改全程监督。
(四)健全完善减负管理制度。
健全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继续严格实行减负“一票否决”制,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案(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减负“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三、切实抓好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行为
(一)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在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要确保农村会计人员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农村会计,确需调换的,要严格按照各级有关规定办理。健全完善农村财会人员考核奖惩机制,搞好农村财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全面实行并规范完善村级财务委托,会计核算及时规范,大力推进村级财务电算化,村集体资金按村在银行开户,专户存储,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管理,严禁收入不入帐、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定期盘点货币资金,做到帐实相符。全面落实并规范完善村级公章和财务专章监督管理,统一使用区监察局、经管局监制的村级公章和财务专章管理文本,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加大对村级公章和财务专章监管力度。要逐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重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出让、租赁制度和公开协商、招投标等制度,防止和纠正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利益的行为。
(三)强化农村财务审计监督。
镇(街)搞好村级财务帐前审计、村级“两委”换届期间农村财务专项审计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村重点审计。区经管局继续对村级财务实行“两年轮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四)强化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规范完善财务公开栏、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同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区经管局、区纠风办全年不低于4次联合抽查财务公开情况。镇(街)经管站落实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普查并通报的制度。加强村级民主理财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及时选举民主理财人员,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开展民主理财工作。强化村级民主决策,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切实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一)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强化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支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责任感,加大对基层干部、业务辅导员、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实践的业务指导人员和经营管理能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制定规划,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
根据当地优势产业布局和特色产业发展状况,科学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出台《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年争取新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5家,大力发展农村土地合作社,争取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1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3家,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以上。
(三)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业务指导操作规范,建立业务指导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主动配合民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业务辅导,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注册。以制订章程和建立成员帐户为重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积极争取财政扶持。充分发挥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作用,进一步整合、提高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水平。
五、切实抓好涉农的查处、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各镇(街)经管工作目标考核,严格实行涉农案件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调研制度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运用行政执法、调解、仲裁等各种有效方式化解案件,并搞好回访,努力使涉农案(事)件明显下降。继续加大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110”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维权“110”法规政策咨询、上访查处、情况反馈的作用,把涉农法规政策送到千家万户。
合作社规章制度4
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贵州贵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执行、监督、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制度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股东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统筹管理者,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制度的管理体系、统筹编制与发布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度清单,对公司当下经营模式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决策审批。
(二)监督基地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基地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定期召开公司全体成员大会,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三)有权聘用、降职及罢免公司正式成员、临聘人员和雇佣工人,人事纷争需经过公司董事长、股东及基地管理员进行会议讨论通过,公司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条 公司基地管理员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受公司董事长领导,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联系并筛选有责任心、有能力的工人开展基地各项日常工作,包括树莓的栽培管理、采摘管理、卫生清理、采后运输等。
(二)定期维护基地设施,保证基地各设备正常运行。
(三)采购基地所需用品。包括基地生活用品、生产配套设施及除草所用汽油,并做好消费记录。采购用品型号可咨询公司其他成员,采购环节可与技术人员协同处理。
(四)基地的取货与送货。包括快递的收寄、生产资料的运输,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快递公司、货拉拉、附近村民及技术人员等进行处理。
(五)基地招待环节。针对来基地采摘的游客及考察领导做好招待工作,包括基地情况介绍、倒水、安排座椅、调制果汁、引领至采摘区、生火、麻将桌准备等。招待环节可与董事长、公司股东、技术人员及雇佣工人协同配合,做到热情、周到。
(六) 基地收入与支出记录。包括采果期间的收账与记账工作,基地生产材料的购买支出记录、基地成员共有物品的购买支出记录,定期整理汇报基地收支情况。该环节可与技术人员协同处理,做到准确无误。
(五)鲜果称重与记录。采摘期间对采摘后的果品及时称重记录,称重前做好去皮,准确记录每位采果员采摘数量,做好工时统计。遇特殊情况,可委托技术人员协调处理。
(六)鲜果入库与冻果装箱。采果期间,将当日分级后的鲜果放入冷库冰冻,并于次日将冻果取出装箱,每箱10kg,箱体做好果品等级标记后及时放入冷库贮藏。
(七)基地卫生工作。每日早晚定期清理基地院落卫生,可与雇佣工人协同处理。
第三条 公司技术人员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受公司董 事长领导,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为基地的栽培管理、采后保鲜及深加工处理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定植技术、修剪技术、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覆膜技术、保鲜技术、酒水饮料加工技术等,相关技术人员不得向其他公司和社会团体泄露本公司核心技术内容。
(二)公司技术人员需按时参加公司全体成员大会,汇报基地发展现状及各自研究进展情况。工作中不得隐瞒基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勇于接受批评并进行自我批评。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工作安排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需向公司董事长说明。
(三)公司技术人员每日需巡园至少一次,掌握基地现状。包括果实成熟度情况、果树生长状况、杂草危害情况、果树水肥情况和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将巡园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地管理员。
(四)制定果树物候期调查年历、水肥管理年历和病虫害防治年历等,明确基地各时期开展工作内容。
(五)考察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果树种植基地,学习其丰富的种植经验,熟化公司基地种植技术,优化公司种植管理模式。
第二章 采摘管理制度流程
第一条 果品采摘。根据果园果实成熟度和果实成熟数量,由基地管 理员合理安排工人采摘,要求采果工人当天走完全部果园,采摘中根 据果品成熟度做好果品的初筛,将烂果单独挑出至专用的盛放瓶中, 采摘果品前务必清洗双手,做好杀菌消毒工作,采摘后的鲜果盛放于 鲜果篮中,鲜果篮置于纸箱或背篓中,通风透气,避免阳光直射。 第二条 果品分级。根据当天采果人数,由基地管理员合理安排工人 选果,每名选果工对应两到三名采果工人。选果工每隔一小时去果园 收集采好的鲜果和烂果,区分不同采果员的果品盛放篮,由基地管理 员或公司技术人员称重。随后将初筛后的鲜果进行细筛,根据基地需 求分为A、B至少两个等级,A果为果实饱满、质地较硬、色泽鲜艳的
果实,B果为果实破损或塌陷、质地脚软、过熟、色泽较深的果实。 分级后的鲜果可先于室温环境下存放三到四小时,以供游客参观和购 买,随后放入冷库保存。果品分级环节需当天全部完成,避免果实遗 留过夜。如下班前无法完成,由基地管理员和公司技术人员协助选果。 第三条 果品入库。当天选好的鲜果需于晚上八点前由基地管理员集中放入冷库保存,冷库温度应保持在零下十度至零下十八度之间。如冷库无法制冷,需及时排查故障,争取当天做好维修工作。遇特殊情况,需要次日维修时,可将冷库内冻果搬至冷藏室中,调节冷藏室温度至零下十度,并于次日维修冷库,将冻果及时搬入冷库。 第四条 冻果装箱。每日清晨由基地管理员和选果员将冻果取出,放入冻果专用塑料袋中,称重10kg后置于纸箱中,用胶带封条,密封保存至冷库中。
第三章 制度的执行、监督与评估
第一条 制度的执行,包括执行部署、培训、宣贯等,由公司制度的制定者负责。执行过程中,各员工对制度条款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反馈给制度起草者。
第二条 制度的签发后,应组织有关的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宣贯,可采用单独培训、集中学习等方式,培训的内容为与各岗位人员有关的专业的制度管理。
第三条 制度发布后,监控是执行的关键,公司董事长、股东、基地管理员和公司技术人员应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控,保证制度得到良好的执行。制度监控主要关注效率、质量、风险控制三个方面。监控方式有:各类检查活动,如自查,流程穿越、各类专项检查、客户投诉处理、内外部审计等。下游环节有责任对上游环节的输出质量与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制度的后评估是改进完善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现有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运行效率的评估,挖掘改进空间,进入制度管理的新循环。制度执行的评估由公司董事长、股东负责,包括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
第五条 每年年底组织公司各职员对公司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用于制度的优化。
第四章 制度的修改与废止
第一条 公司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制度的制定者提议或由股东根据监督、评估的结果提议,由制定者提出申请,说明修改废止的依据和必要性,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决策审批。 第二条 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5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社用于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条: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九条: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
合作社规章制度6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八、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严格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有权反映财务开支中出现的问题。
九、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合作社规章制度7
xx合作社是在团县委、镇党委政府和镇团委领导下,负责合作社团支部共青团工作和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带动周边团员青年发家致富,指导团员开展工作,发展经济,负责合作社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更好地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团委书记职责
1、全面负责团支部工作,主持召开全体支部会和团支部扩大会,传达党的指示和上级团委决议,研究确定团支部的工作任务。
2、负责合作社共青团工作的计划、检查、总结工作。经常向党委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3、经常帮助指导各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好团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4、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团情,掌握团员的工作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阶段的中心工作,解决团员青年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6、抓好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当好“班长”,加强团支部内部的团结,增强领导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关心团支部人员的工作、生活,充分调动内部人员的积极性。
二、团委副书记职责
1、按照团支部的工作职责,协助团支部书记处理日常工作。
2、了解各下属支部组织建设情况,注意考察、选拔团干部,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团组织的加强、调整、充实等提出计划和建设。
3、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协调,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合作社生活,给青年发展经济出谋划策。
4、配合合作社做好宣传工作。
5、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团员思想动态,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
6、抓好分管的工作。
7、完成合作社领导和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组织委员职责
1、负责团支部的组织工作,围绕合作社中心工作对团的组织生活安排并提出计划。
2、负责协调团支部的机构设置、班子配备、干部队伍建设。
3、研究制订落实团内生活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团组织的工作考评,管理兼职团干部。
4、做好团籍管理和团员纳新工作,做好团员民主评议、推优入党工作。
5、负责团费的收缴工作,年终作出团费收支报告。
6、具体办理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表彰工作。
7、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宣传委员职责
1、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决议精神,抓好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参与研究团组织和合作社的发展战略,探索新时期团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团员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台前后的思想动态,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4、负责办好团支部的工作简报等。
5、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和团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合作社规章制度8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组建程序
有明确的发起人,并有5人以上(含5人)农民自愿加入,有共同的专业经营项目和具体合作内容的,即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发起人和组织名称填写发起人登记表起草发起人倡议书选定组织办公地点(经营场所)召开发起人会议拟定组织章程向县(市、区)主管部门申报拟定组织规章制度召开成立大会选举法定代表人及批准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向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起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争取合理的政策支持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联络尽力提供服务与帮助。
二、登记成立的基本条件
1.提交发起人(法人)和加入登记表等基本原始材料;
2.提交明确具体的合作内容协议书;
3.提交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的组织章程及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等材料,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提交必要的经营要素证明材料,包括股本金、办公经营场所、必备的有关设备等证明材料;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规章制度拟定程序
1.合作组织章程拟定程序:一是以国家农业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为范本,发起人根据本地和本合作社自身特点进行修改,拟定合作组织章程草案,提交成立大会审定。
二是召开合作组织成立大会,由全体组织成员共同审议合作组织章程草案,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正式生效。
2.合作社管理制度拟定程序:根据成立大会通过的《合作社章程》规定,由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结合本社实际,拟订合作社《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市场营销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参加会议四分之三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形成正式制度并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所形成的决议才可生效。
四、收益分配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支相抵后如有盈余,按国家财经法规、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可用于成员个人分配的利润,按以下原则分配:
1.按成员与组织发生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组织成员。
3.按成员为组织提供的劳务量进行分配。
4.按其他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五、加入或退出程序
合作社正式成立后,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可接受符合条件的组织外成员加入本社,同时接受本社成员退出的申请。为了不影响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组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加入程序:加入人向合作社组织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理事会派员调查了解申请人情况调查人员向理事会提供调查报告理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审定申请人资格理事会审定合格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批准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理事会通知申请人办理加入手续并发放成员证。
合作社规章制度9
近年来,莆田市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依法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各项工作,支持农民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采取依法促动、政策拉动、服务推动、大户带动和部门联动等措施,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截至20xx年8月底,莆田市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37家,其中种植业82家,占总数的34.60%;畜牧业15家,占总数的6.33%;渔业127家,占总数的53.59%;服务业12家,占总数的5.06%;其他1家,占总数的0.42%。业务范围主要涉及蔬菜、茶叶、畜禽、农机、花卉、食用菌、水产等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行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统一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相关环节的服务,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竞争力,增加了成员收入,保护了成员利益。目前全市合作社有成员2.02万人,其中农民成员1.9万人,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85%,带动农户数3.45万户,为农民组织销售农产品4.81亿元,成员因参加专业合作社而年增收1 100元。
2存在的问题
2.1重视不够,发展速度较慢
部分地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不够,引导、扶持、激励措施不多,影响发展速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和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盲目性,仍处于自发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还在摸索阶段,尚处于发展的初期。
2.2发展不平衡,合作规模偏小
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大多数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层面上,产业链没能真正形成,对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不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不多。合作社规模小,带动辐射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优势。
2.3资金不足,发展受到制约
注册资金比较少,操作不规范,难以形成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带动力。资金不足成为发展壮大的制约瓶颈,一方面合作社的发展得不到金融有力支持;另一方面信用社贷款利率过高,影响了合作社融资的积极性。
2.4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够完善
健全的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是推进其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从目前情况看,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重视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内容不规范、模棱两可;即使按示范章程制定,但也没有完全按照章程管理。
3对策
3.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已经显示出积极的推动作用[1]。对此,建议政府把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工作重点,列入政府考核目标,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业务部门要经常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促进其健康发展。
3.2依法设立,规范发展
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引导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依法进行登记;积极帮助其做好章程的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特别要引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龙头企业和其他组织载体牵头创办专业合作社;通过吸收成员入股、完善合作机制等,将一批合作程度较低的专业协会转型改造成为专业合作社,做到发展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力争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快的地方、在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上实现新的突破[2]。
3.3完善政策,加大扶持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需落实到位,加大扶持力度[3]。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条款规定,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政府应对合作社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兴办服务设施的项目给予支持,以增强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和对社员服务的能力。二是加强信贷方面的支持。金融部门应对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一定的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帮助解决合作社资金不足的困境。三是实行政策优惠。对合作社在税费征收、土地使用、用电、用水、运输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3.4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加强完善、规范合作社内部管理,要做到“六个一”:即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包括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名称和住所、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等[4];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有一套严谨的管理
制度,包括组织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信息服务制度、资金积累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法,包括建立健全价格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积累发展机制和成员利益保障机制等;有一个抵抗风险机制,专业合作社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或开展参加农业保险等,用来弥补在生产、加工和经营中的亏损,以保护专业合作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一个健全的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使合作社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作用更加突出。
合作社规章制度10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合作社规章制度11
近年来,国家试图依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制度规范。在国际合作社诸原则中,民主控制原则一直占据核心地位,然而反观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却具有着另外一种与民主控制完全不同的风格与特征,那就是精英主导。精英主导的制度与组织特征得到了全方位的体现,从股金结构、规则的制定、权力的运作与剩余的分配,无一不在其内。
一、从股金结构上来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股金结构是考量一个经济组织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指标,因为股金是剩余索取权的一个重要基础,尤其是在我国目前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甚至是剩余索取权的主要基础,因此,股金结构反映了主要的利益分配结构,也间接反映了组织的权力结构。很多案例与数据显示,在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股金持有极端不均衡,大部分股金集中在少数大股东精英手中,这种状况可以从以下案例中得一斑之见。
四川都江堰市日昇奇异果合作社共有100万股金,其中日昇公司占45%,杜毅刚的研究所与红阳猕猴桃开发有限公司共占40%,刘华的都江堰市金色阳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5%,剩余的10%留给种植户,暂时以种植者联合体的名义,并由刘华与杜毅刚垫付,其实等于合作社成立之初种植户根本没有出资。合作社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而且都集中在合作社的发起者与组织者手中。
另外还有一种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很大比重,在这种合作社中,社员分为两种,即股东社员与非股东社员,浙江省的合作社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这一类型的合作社,徐旭初做了一项关于合作社股金结构的调查,其调查对象有大多数都属于这一类型。这项调查提供了浙江66家样本合作社中股金总额最大的10家合作社与股金总额最小的10家合作社的数据,在这20家合作社中,股东数与社员数相等的的只有5家,仅占25%,股东数与社员数之比低于0.3的有11家,达55%之多,单一股东持股额大于等于30%的有8家,达40%之多,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14家,达70%之多,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50%的有9家,达45%之多。这组数据显示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股金集中度是相当之高的,大部分股金都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中。
马彦丽提供了另外一组数据,在她所调查的34家合作社中,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20家,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50%的有8家,即在59%的合作社中前三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30%的股金;最大的前五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29家,大于等于50%的有17家,也就是说在85%的合作社中前五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30%的股金,在50%的合作社中,前五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50%的股金。
另有证据显示这些掌握了大量股金的大股东不仅凭借其股金获得了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还获得了剩余控制权,还是合作社权力的掌握者,控制着合作社的规则制定、运作过程等各项权力。
二、从规则制定过程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规则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它既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还是基本的利益分配框架,基本的权利与义务结构,因此规则制定过程同时还是利益分割过程,其中不同主体之间会进行激烈的斗争与博弈,其结果掌握更大权重的主体能够更多地影响规则的建构。很多证据显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则制定过程中,少数精英掌握了更大的权重,是在少数精英的主导下进行的,具有明显的精英主导特征。如有关四川都江堰市日昇奇异果合作社的基本运作规是由杜毅刚和刘华一手设计的,而且这套规则早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已经成型,成立合作社之后只是在原有规则的基础上稍加发展而已。在成立合作社之前,刘华和杜毅刚就已经在为合作社的运作规则进行探索,他们从猕猴桃种植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套袋技术入手,联合了一部分农户,并设计了一套运行机制,这套机制以二次分利为基本特征。几个月后,合作社正式成立,以这一机制为制度基础,并进一步发展,由“二次分利”演进到“三次分利”,最终成为合作社运作的机制。
之后香港日昇公司为获得良好稳定的猕猴桃生产基地也介入进来,最终的日昇奇异果合作社则是在杜毅刚、刘华与日昇公司共同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合作社与种植户之间基本的利益分配规则基本上沿袭了刘华与杜毅刚前期的设计,至于合作社的另外一些规则,如股权分配规则与股金报偿规则则是在杜毅刚、刘华与日昇公司的博弈中确立起来的,最终确立了三方主导的股权结构:日昇公司45%的股份、杜毅刚40%的股份、刘华5%的股份,并以种植者联合体的名义给种植户留出10%的股份,还确立了三次分利的利益分配结构,即第一次分利、第二次分利与第三次分利,第三次分利即股金分红。
日昇奇异果合作社的规则制定过程是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则生成过程的一个缩影,反映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即组织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少数精英手里,规则制定过程体现出了显著的精英主导特征。
三、从组织的决策权力结构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就决策权力结构来说,国际合作社原则明文确立了社员民主控制的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基层社要实行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近年来国外的合作社理论陆续引入,国家也开始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工作,规范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民主制度的建设,但是鉴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殊国情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源化的发展路径,民主制度建设步履维艰,在实际的权力分配与决策过程中精英主导仍是其主要特征,很多证据可以证明这一论断。关于合作社的民主制度,国际合作社原则规定基层社要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的民主制度则是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的三分格局,成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组织的重大事项都须经其表决,理事会是管理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如果这样的制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真正确立,那么成员的民主控制与民主监督机制就真正建立起来了,但是事实上确立这样的机制真的是步履维艰,这里有一组数据反映了20xx年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民主控制机制的确立状况:“据湖北省农业厅对985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统计,制定章程的专业合作组织有351个,仅占总数的35.6%。笔者调查的62家中介组织,虽然普遍建立了理事会,通过了组织章程,制订了议事规则,实行会员入、退会自由,但只有1/4的中介组织坚持年会制度,有的2年-3年才开一次会,个别组织已有5年-6年没有活动了;建立监事会的占35.5%,但监事会基本没有履行职能”。这组数据可以看作基本反映了20xx年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主制度的建设状况。在笔者调查的62个样本中,普遍有章程,也普遍有理事会,但是制度的执行度很低,只有25%坚持年会制度,有的2年-3年才开会一次,有的5年-6年都没开过会了。理事会很少开会或不开会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组织的管理决策不是由理事会成员民主做出,而是由个别人单方主控;二是该组织根本没有活动,处于瘫痪状态。而且这组数据没有反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情况,总之从这组数据来看,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成员民主控制制度建设上极其不完善。在监督机制上更加不完善,数据显示设有监事会的仅占35.5%,而且基本上不履行职能。湖北省农业厅的统计数据显示的结果更加糟糕,在985个样本中,有章程的仅占35.6%,组织拥有章程的比例竟如此之低,其他制度建设可想而知。
湖北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国的发展处于中等水平,所以这组数据反映的是全国的一般水平,也可以说是普遍水平,有些省份如浙江省的发展水平可能会高于湖北省。而且上述数据反映的是20xx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主制度的发展状况,近几年来国家大力推行规范化建设,规范的重点之一就是确立完善的民主制度,由于国家的强力介入,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重视制度形式上的规范,但是形式上的制度还并未转化为实际上支配组织运作的真正规则,很多研究都能证实这一假设。
徐旭初在20xx年出版的著作里论述过这个问题“尽管许多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一人一票等民主管理的条款,但大多数情况下,社员们受‘核心成员’影响很大,往往出现‘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的现象。”潘劲也曾经在文章中说“浙江省台州市农业局副局长蔡建设坦率地说,目前浙江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能人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能力强,这个合作经济组织就红火,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能力有欠缺,这个合作社就会分崩离析。在‘能人经济’的笼罩之下,当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民主’上存在重大缺陷。个别合作社甚至已经出现理事撇开社员直接推举理事长的做法。”
所以即使是像浙江省这样的省份,即使是民主制度已经比较规范,普通社员的影响力也仍然是微乎其微的,民主制度只是停留在文本与形式意义上。
合作社规章制度12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综合国力得到稳步提升。与此同时各方面的问题也不断的凸显出来。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乡村也来越凋敝,就是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缩小不断拉大的城乡差距,激发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活力,国家对农村的投入和扶持近年来不断加大,把农业的发展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一项举措,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
与此同时,学界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博弈论、交易成本理论、理论、产权理论等均被运用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分析中。可以说农业专业合作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当前湖南省的合作社主要停留在粮食、蔬菜等初级农产品上。产业结构比较单一,深加工明显不够。从总体上看,模式比较单一,农产品深加工基本没有涉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也不大。参加农户本身也不是特别积极,害怕风险。很多农业合作社只是空架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转。
虽然湖南省的合作社的发展还不充分,但是地方政府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却很大。无论是政府投入的资金,还是给予的政策优惠都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可以说只要能有效的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湖南省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就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从治理结构上来看,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总体上问题比较突出。很多农业专业合作社都没有明确进行产权划分。产权的不明晰,导致了责任主体的不明晰。这样很多合作社的参与者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明晰的责任与义务,就使的再合作社的运转中往往表现的十分消极。合作社社员往往是遇见有利益就蜂拥而上,都想多捞点好处,当需要进行投入或是面临风险时,社员们又畏首不前都不愿意付出与投入,这就使得合作社很难得到长远利益和长足发展。
内部剥夺现象,在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中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目前湖南省多数的合作社是“农户+合作社+公司”和“农户+协会+公司”的模式,两种模式都是各有长处,但是由于农民和公司在投入上不同,导致某些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经常有可能出现公司剥夺农民利益的倾向。从我们调查中,我们发现公司往往处于强势的地位,而农户由于自身的组织性差,单个力量有十分薄弱,往往处于被剥削状态。农民获利较少,严重影响这他们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十分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这也与我国大力扶持三农的政策意愿相违背。
一些合作社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很多合作社就算有完整的规章制度也大都流于形式,没有得到有力的施行。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个组织的运作机制,是组织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强有力保证。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组织结构就容易混乱,组织的运行过程就会十分紊乱,这样组织目标就很难达成。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需要一整天完善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合作社总体目标的实现,从而为合作社各个利益主体谋求更大的福利。
合作社信息透明度不够,财务制度审计缺乏严肃性也是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很多合作社都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监督和管理机构,但是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难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往往一般社员对社务都是知之不多,财务审计也不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很多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怀疑合作社中存在着多拿多占得现象,对本社的财务支出基本不了解。
2、社员自身素质存在问题
随经济发展今人口不集中,农村交通、信息沟通等都较之前有所改善,但还是不免存在合作社社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摆脱不了小农意识,不习惯长远打算仅着眼于眼前利益。并且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不够了解,这种低认知程度也使得成为制约农户合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经调研,合作组织中目前成员现状可以概括为几点:成员年龄偏大,成员文化水平偏低,成员科学技术知识少,高质素带头人少,成员合作意识差。合作社成员的素质水平对于一个合作社的现今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向是很大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这样的合作社成员素质水平是阻碍合作社平稳快速发展的,需要尽快解决,不能使之成为一块诟病。
三、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建议
(一)注重内在,规范章程,调动农民积极性
经调查,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注重形式,有些章程甚至形同虚设,并没有把农民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对此,我们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明晰具体职责,合理分配权、责、利,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不再流于形式,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二)创新产权制度,确保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明晰且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才能确保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建立利益目标整合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
传统合作组织具有双重利益目标:既要对外追求组织盈利又要对内开展服务。这一目标限制了合作组织的盈利水平,资金缺乏成为合作组织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公平合理设立内部职位,保证明主,提高效率
就目前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个别出现合作社的大权被垄断导致决策和制度一边倒或高层职位形同虚设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将社内结构改革,剔除不必要的组织和机构,将权利分散,保证内部管理秩序和社员权利。并设立监督机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不会出现败坏现象。
合作社规章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名称:xx市xx镇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地址:xx市xx镇桥村。
第五条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入股土地84.64亩;三组32户,入股土地136.11亩;四组20户,入股土地121.88亩;五组17户,入股土地108.56亩;七组22户,入股土地62.4亩;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入股土地66.95亩;二十六组23户,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
第十二条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
(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规章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经济活动,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为从事养猪(养鸡、养鸭等)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李村、汪山、新叶、檀村各村养殖专业户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红、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叶树生、李愉兵、汪志东等农民合作组织及农民个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成立。
本社名称:xx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出资并注册资本总额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xx市x镇李村村,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第四条本社经营项目:养猪、养鸡、养鸭的生产销售和生产技术的研究、利用及品种的引进、选育、示范及推广。
第五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品种、生产所用的器具等养殖业投入品;
(四)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产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品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五)统一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六)统一组织销售或各社员另行销售产品;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本社对社员的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本社积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二章社员
第九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人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直接相关的农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可以成为本社社员。申请入社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社员一人一票制。社员入社资金额为200元(最高额度为20xx0元),享有选举和表决权。入社社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入社资金额超过5000元的增加1票选举和表决权票数确定。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权利;
(三)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五)有权建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退社自由权;
(七)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缴纳入社资金;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养殖户破产;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社员的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五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长及其他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四)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十九条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一人和理事六人共九名成员组成,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本社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执行监事一人、监事三人共5名成员组成,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社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和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社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和其他理事会社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会成员、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会社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兼任业务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会成员、经理。
理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开。
本社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入社资金;
(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补助资金;
(三)他人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本社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社员对本社有一定贡献给予奖励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本社初次资本金总额为伍拾万元,全部由入社社员募集,即由社员交纳的入社资金构成。本社社员认缴入社资金额,须在认资后15天内向本社缴清。
第三十二条本社向社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出资额。社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三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本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合并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组织或单位承继。
第三十六条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本社(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人数少于10户;
(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清算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社需要向社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在公示栏中张贴书面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张贴公告或报刊登载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规章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xx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