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章程通用六篇》
居民自治章程(通用6篇)
居民自治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可持续发展观的总体思路,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 “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街道办事处
计生办的指导下,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居民会议和协商议事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本社区实际相结合,促进社区居民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优质服务”的社区计生管理新格局,推进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宣 传
第三条: 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婚育观,在社区居民中形成“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婚育新风。
第四条: 全体社区居民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在本社区内积极倡导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溺婴、弃婴。
第六条: 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正确教育和引导育龄群众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建立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机构,聘请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为顾问,社区党委书记为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社区管片民警、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负责人,社区医疗卫生站负责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等为成员,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
第八条: 在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计划生育宣传氛围;利用人口学校等宣传窗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教育,联系和组织育龄群众参加街道和社区举办的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
第九条: 在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考核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权利。
第四章 措施到位
第十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议事、民主监督、居务公开、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项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社区医疗卫生站共同建立“XX社区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站”,扩大自我服务范围。在技术服务上,向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生殖保健咨询,配合卫生部门搞好计划生育专项干预。
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冶安管理规定》,社区管片民警、流动人口管理站、小区物业公司与计生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社区房屋租赁公约》规定,社区内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要与承租人共同到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享受优质服务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享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权利,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时,应及时检查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要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有参与、监督、关心、支持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权利。发现有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行为,积极举报,并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会议负责解释。
居民自治章程 篇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住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监督。实行居民自治是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实行社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社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为了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社区实行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 18 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 1 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荐代表 1 至 2 人组成。本居住区的社区党组织成员、 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享有与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社区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应当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
居民代表有权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居民发表意见,参与民主决策;了解、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居民代表应当经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模范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居民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居民,认真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居民呼声。 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按照社区邻近、便于收集居民意见的原则,明确每一位居民代表联系居民的户数和对象。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
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社区重大问题;
第二,需要听取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
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 18 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居民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居民会议做出决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1、 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 、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3 、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 、听取并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的收支情况报告;
5 、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
6 、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1、 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 、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3 、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 、听取并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的收支情况报告;
5 、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
6 、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 、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
8 、纠正社区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八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1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3 、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4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组成,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 3 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居委成员的具体职数、选举跨居住区的居民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社区居委会由居民会议推选 7 —— 9 人组成,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有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由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投票产生,居民投票过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2 、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社区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3 、组织建立居民会议制度,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居民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
4 、组建各大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社区工作站工作。
5 、建立和完善 “听证会、评议会、协调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6 、协助社区工作站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条线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7 、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8 、密切联系居民,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9 、充分发挥自身社区影响,整合社区资源,努力提高社区单位的参与率。
10 、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艺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设治保调解、民政救助、老龄群团、妇女计生、文教卫生五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居委成员、居民代表和其他热心社区工作的3--5名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 治保调解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协助社区居委会组建社区义务治安巡逻队,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工作。
2 、配合社区民警做好外来人口和本市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3 、帮助居委会了解掌握居民情况,做好居民信访接待工作。
4 、协助楼组长抓好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5 、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
6 、加强对居民进行防火、防盗等“四防”知识宣传,组织居民群防群治,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维护公共次序,确保社区安全。
(二)老龄群团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宣传有关方针、政策,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 、热心为老年人服务,帮助解决特困、独居老人的医、食、住、行等实际问题。
3 、抓好独居老人的帮困结对工作并定期督促检查。
4 、积极开展教育、文娱、体育等活动,使老年人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5 、经常走访老年人与老年人谈心,做老年人的知心朋友。
(三)民政救助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宣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社区内各类困难人员和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
2 、组织开展及社区服务工作,方便居民生活。
3 、配合居委做好社会救助评议和动态管理。
4 、做好下岗待业和特困人员的社会帮困和就业援助工作。
(四)文教卫生专业委员会职责
1 、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 、经常检查社区环境卫生,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卫生保洁与和绿化管理工作,教育居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3、配合居委会开展社区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居民素质。
4 、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发挥好宣传栏、宣传展板作用,向居民传播科普知识。
5 、协肋开展医疗服务进社区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妇女计生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健全妇女工作网络,教育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责。
2 、教育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做好五好家庭、新风户的评选工作。
3 、认真贯彻《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建立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四级网络。
4 、协助东区计生办对无计划生育者执行处罚。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宣教工作。
5 、协助做好家庭生育指导、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生育联系卡和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
第十五条 本社区居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 、学习制度,每月一次。
2 、办公会议制度,每月一次。
3 、民情责任区制度,每月每个人员联系居民不少于 15 人次。
4 、岗位责任制度:
( 1 )民情责任区制度 : 居委会成员与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确定民情责任区,深入群众、联系居民,每周走访居民,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 2)居委会例会制度:每周周一为工作人员办公例会:汇报上周工作,计划本周条线工作,本周居委主要工作。每月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居民中重要事项,通报当月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 3 )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政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 4)居民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5)学习制度:每月安排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习中央、市、区重要文件及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社区工作的业务知识。
( 6)居务公开制度:居委会应实行居务公开,便于居民联系和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居委会职责任务、成员分工、接待时间、经费收支状况等。应认真履行领导人审批,经手人签字的财务手续。
(7 )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社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社区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社区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8)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与社工站合署办公,共同使用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对配置的房屋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居委会对添臵、受赠、报损的物品应建立管理台帐,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居委会换届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 9)公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公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权委托他人保管。居委会公章应根据法规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应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
5 、评议社工制度:采取社区管理办公室考评和居民代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本社区实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接受居民的民主监督。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八条 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九条 本社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由 50 户左右组成)。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与社区居委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小组在居委会领导下在居民小组中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1 、主持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社区居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2 、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居民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3 、协助社区居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居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4 、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 、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节 居民和社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2 、对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3 、 18 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有参与居民会议决定社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4 、享受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居民应在社区内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
2 、配合社区居委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与社区的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服务活动。
3 、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4 、遵守“七不”规范,遵循“八荣八耻”,做文明市民。
5 、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积极参与讲文明楼组、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社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等,都是本社区的成员,应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遵守社区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社区建立社区联席会议制度,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民警、社区居民代表、社区主要单位等组成。社区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召集,每季召开一次,协商解决本社区公益性、社会性事务问题。
第三章 自治管理
第一节 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加强内部管理
1 、建立健全办公和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会议的监督、检查。
2 、管理社区服务经济收入和向居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并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居民和社区单位的监督,作为居务公开的内容上墙公布。
3 、管理居民区内老年活动室、图书室等各种社区服务设施,切实保证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节 自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自我管理
1 、爱国守法,诚信明礼,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
2 、遵守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入住、迁出后及时申报户口,外来暂住人员应主动办理暂住手续。
3 、自觉遵守有关出入小区门口的管理规定。
4 、主动参加夜间义务巡逻工作。
5 、自觉遵守社区车辆出入和停放规定。
6 、搞好家庭内部卫生,自觉维护社区卫生、坚持“七不”规范,树立社区文明形象。
7 、自觉遵守婚姻管理规定,实行计划生育。
8 、自觉遵守居民公约及其他自我管理活动。
第三节 自我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居民自我服务
1 、以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图书室、社区医疗室为依托,搞好自我服务。
2 、组织发动社区单位、社区志愿者队伍,开展邻里互助和社会互助。
3 、协助做好待下岗人员登记、工作介绍。
4 、做好困难、特殊家庭和人员的帮困、帮教工作。开展送温暖活动。
5 、其他自我服务活动。
第四节 自我教育
第二十七条 居民自我教育
1 、充分利用画廊、黑板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各自宣传活动。
2 、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文化、社区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3 、开展争创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组等活动。
4 、积极创造邻里关系和睦的社区人际氛围。
5 、其他自我教育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区管理办公室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居民自治章程 篇3
为贯彻人口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第七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
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
第十六条 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鼓楼区华大街道屏山社区)
居民自治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居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居委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居委会实际,由全体居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居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居委会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居民会议由户口在本居委会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居委会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及居委会里的各级人大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居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居民,同时能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居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居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召开居民会议。召开居民会议,要有本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居民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居委会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决定本居委会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居委会规划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居委会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居委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居委会财务和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居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社区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居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居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为强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会事务作用,在居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从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社区“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居委事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居委事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居委事务、财务活动。有权否决居委会、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居委事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居委会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居委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居委会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居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居委事务管理人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居委事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街道办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居委会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居委会财务,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居委集体经济,管理本居委会居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居委会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居委会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规划建设,按照规划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导居民建设民房,整顿环境,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居委会处理与其它(村)居委会的纠纷,维护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街道办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在上班时间都有一位成员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居委事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居委事务公开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
2、居委会干部的分工,居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居委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居委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居委会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居委会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居 民
第十四条凡户口在本居委会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居委事务活动,提出有关居委事务的批评和建议,对居委会干部和居委事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居委会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五条每个居民在社区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居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五章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是全居委会居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居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居委会务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居民代表议事规则;社区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七章 社会治安
第十八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九条 居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社区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乡风民俗
第二十四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倡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九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五条 居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六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二十七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八条 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九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居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三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一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鼓励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居委会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居委会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居委会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三十六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低保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居民自治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章 组织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
第一节 社区居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共9人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全体居民必须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居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缺额应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 、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居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居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工作。
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本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义务;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
(七)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社区居民爱祖国、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弱、团结互助;
(八)贯彻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九)组织带领社区群众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依法行使社区管理权、社区协管权、社区监督权。
第三节 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罢免、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民主自治。对社区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单位的人数安排名额,由单位推荐。
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代表出现缺额或代表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由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补选产生。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社区居民会议,投票选举和罢免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成员。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2、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对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予以说明、解答和处理。
3、调查权。经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应为代表进行调查工作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4、提出议题权。社区居民代表可单独或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对代表提出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重大议题可提交社区居民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居民,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意见,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2、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
3、宣传、贯彻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团结广大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并认真审议会议议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
5、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属议事机构,成员有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各级领导等方面人员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聘请产生。
2、积极发挥协调和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宣传贯彻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加社区建设。
4、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
第四章 社区居委会与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一节 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出的决定,全体社区成员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社区居委会有权依法或按规章制度处罚。
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与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处理属社区自治范围的事项。社区居委会主动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受本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党支部应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动员全体党员,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居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居民小组应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自治章程开展活动。各群团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多渠道发展本社区经济,保障各社区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各社区服务机构要服从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
第三节 社区居委会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对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互通情况、密切联系、遇事互相协调解决。社区居委会讨论本社区重大问题时,必要时可邀请驻社区单位派代表参加。驻社区单位也应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第五章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征求居民代表意见。具体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公布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公开办事程序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责,持牌上岗,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3、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和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4、年度考评制度。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年度考评。对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满意的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及对工作不称职或工作严重失职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居民自治章程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实现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计划生育事情,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两个根本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居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居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实施,办理计划生育事务和事业,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居党支部发挥领导和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镇级党政对本居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搞好服务,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凡户籍在本居的居民和居住在本居的一个月以上的育龄群众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建立以居党支部和居委会为领导,由居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民主议事委员会等组织共同实施的计划生育和居民自治管理服务体系。
第八条:居委会设立一名专(兼)职计生干部,负责全居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居计划生育工作自觉接受镇级计生办的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十条: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讨论安排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审议章程及合同执行情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宣传教育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三)召开本居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协议书》,居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四)加强居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发挥居组长的作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分析会,听取议事协商委员会关于居民自治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居民自治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积极开展国情、国策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促进育龄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七)切实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帮助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全程优质服务,以“宣传、服务、随访、建档”为服务内容,主动上门服务,将指导与自原相结合,帮助群众及时落实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切实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育龄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九)维护和保障育龄群众的生育权利,及时为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申报和审批服务。
(十)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条款,切实抓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严格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居委会自治《章程》和《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有权对计划生育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围内,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三)有依法收养的权利。
(四)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六)有权向上级计生部门实事求是举报任何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事实,并获得必要的奖励的权利。
(七)对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育龄群众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指导。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晚婚晚育,生育后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二)积极参加计划生育活动,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掌握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
(三)监督辖区居民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四)自觉遵守本《章程》,签订计划生育协议,违约主动接受处罚。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生育管理与服务
(一)未婚青年做到依法结婚,依法生育。
(二)坚持生育申报和审批制度,新婚夫妇怀孕后要及时向居委会申报,并得到全程服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按程序报批再生育指标,并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开展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及时为育龄服务对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提供宣传品及上门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一)产后两个月以上育龄妇女由计划生育人员,帮助指导育龄夫妇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安全可靠避孕措施,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供紧急避孕服务。
(二)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接受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宣传、咨询服务。
(三)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向居委会说明,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在进一步分析和了解除掌握各种避孕方法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以长效、安全、可靠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一)凡流出户籍地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出前,应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由区或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出具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的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情况变更时,在三个月内与发证机关联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流出时,须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凡流入的育龄妇女在流入15日内,做好登记,查验《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流入人员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将情况及时报镇级计划生育办,由计生办报告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四)居要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紧急避孕服务,各种知识宣传服务,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及生产、生活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居按本《章程》与已婚育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签订《协议书》。
第十七条:居每半年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违约行为情况。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