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借条的几大误区(通用三篇)》
续写借条的几大误区(精选3篇)
续写借条的几大误区 篇1
亲戚朋友之间,金钱借贷在所难免。如采用条款详细、一式多份的借款合同,则更能防范法律风险;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简短的借条更为常见,因此,如何书写借条就非常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解规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条》范本,并通过逐个字词详细注释的方式提示相关的法律风险点。
【借条范本】
借 条[1]
为购买房屋[2],今收到[3]王娟[4](身份证号:X0808)[5]以现金[6]出借的¥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7],借期陆个月[8],月利率7‰(仟分之柒)[9],贰零壹伍年捌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1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11]
借款人:李磊[12]
(身份证号:X1817)
贰零壹伍年贰月壹日[13]
【注意事项】
[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
[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
[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
[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7]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汉字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
[8]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
[9]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同时,应注意截至目前(民间借贷新司解未公布前),法院通常认定约定利率以人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上限。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不规范的“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一般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如果是无需利息的借款,则上述借条范本的正文部分可简化为“为购买房屋,今收到王娟以现金出借的¥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陆个月,贰零壹伍年捌月壹日到期还清。立此为据。”
[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应在借条中写明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此种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款;附大写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写明逾期后的计息基数是到期未还的本息合计,但由于部分法院判决中对此种合计计息基数并不支持,为避免争议,本范本未采用此种写法。
[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在法律术语中,借款人仅指借入款项的人。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与身份证记载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如条件允许,借条应书写在借款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的上方。
[13]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借条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摁手印,但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清洁无涂改的借条则更为妥当(借款人此时应特别注意作废借条是否已经彻底撕毁)。
参考书目: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田朗亮:《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法制出版社。
续写借条的几大误区 篇2
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在借款后到期不还,出借人就会让借款人重新写一张借条,然后原来的借条就予以撕毁或者归还给借款人,而很多隐藏的法律风险就在这个续写的借条中产生了。
举例:
原借条:甲于20__年1月1日向乙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1%,利息每月支付一次,以上本息于20__年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
到了20__年1月1日,甲因无力归还,于是和乙约定重新签订借条,约定本息于20__年12月1日前归还。
续借借条的错误示范:
今向乙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1%,利息每月支付一次,以上本息于20__年12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甲某某
20__年1月1日
错误分析:
在甲归还了原来的借条以后,其续写的借条出现了法律风险。首先开头用了“今”,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这笔借款实际是20__年1月1日出借的,现在用了“今”,那么未来举证的时候就会出现银行转账时间和借条的出借时间对不上,假如甲乙之间借款笔数较多的情况下,那就很有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第二个法律风险是利息的风险,因为原来的借条被收走了,而续写的借条又是从20__年1月1日起算的,那么在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月1日期间的利息就相当于是没有约定的(因为很难举证了),那么在这期间每月归还的利息就有可能被视为本金了,所以这两个风险是在续写借条的过程中必须要予以防范的。
正确的续写借条示范:
甲(身份证号码:)于20__年1月1日向乙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1%,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原本约定这笔借款应于20__年1月1日前归还,截至20__年1月1日,甲支付利息人民币X元,支付本金0元,剩余本金为X元。由于甲方资金紧张,双方约定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__年12月1日,利息约定不变。
借款人:甲某某
20__年1月1日
假如这笔款项的实际转账时间不是20__年1月1日的,还应当在借条上面补充实际转账时间以及转账银行。
续写借条的几大误区 篇3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今_____借到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即___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月息_____分,利息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即__________元。全部本息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逾期利息按日息__________%计算。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实现债权时的费用。保证期限为两年。
若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附件: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