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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烧砖厂安全规章制度【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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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烧砖厂安全规章制度(精选3篇)

免烧砖厂安全规章制度 篇1

水泥免烧砖机的安装调试探讨及操作的安全规则步骤

用户在买到水泥免烧砖机之后,可能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水泥免烧砖机还未安装调试,而用户又急于生产,那么我们可以学习自己进行安装调试。用户朋友们购买水泥免烧砖机时请注意,一定要选择一个好的厂家购买,水泥免烧砖机出厂时技术安装人员也要跟车到所在地进行安装调试。下面让我们来探讨一下水泥免烧砖机的安装调试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水泥免烧砖机的安装调试:

出厂的机器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都作了出厂试验,但由于长途运输及较长时间的放置等原因,水泥免烧砖机安装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水泥免烧砖机在运输过程中是否有损坏或者变形(尤其注意液压管路)。

2、捡查水泥免烧砖机主要部位的紧固件是否有松动现象。

3、检查减速器。震动台的油缸及各润滑点是否按要求加油,油量是否合适。

4、另外还要对水泥免烧砖机进行全面的搽拭工作,试机前还要对各运动部位相对滑动的部位按规定加油润滑。如果由于运输需要将机器拆开可分为成型装置,送板装置、送料装置、出砖装置、码垛装置、相电控装置等,安装时要按装配关系装配到位。?

不管是对于机械行业的企业还是用户来说,水泥免烧砖机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着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尤其是对于大型的水泥免烧砖机,像水泥免烧砖机等,操作人员在使用之前一定要综合学习操作要点,强化安全意识,河南宜欣机械的技术人员在这里向大家讲授一些关于水泥免烧砖机的安全问题及水泥免烧砖机的安装调试:

水泥免烧砖机的安全:

1、机器运转时,必须装上所有防护罩和地盖板。

2、检查电气部分的接地线以免漏电、短接等现象。

3、电机方向严禁站人,以免发生车故。

4、发现机器有不正常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

5、在水泥免烧砖机未开动时,不准开动喂料机构,以免因超负荷,发生损坯机件现象。

砌块免烧砖厂生产管理制度20__-09-20 17:22 | #2楼

1、 上班人员上班前应戴好防护用品。如:鞋、手套、工作服等。并检查其安全性,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工具、物品,有权拒绝使用。

2、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以及不适应于正常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机上作业,酒后禁止使用各种机械和上机作业。

3、 作业时禁止穿拖鞋和鞋底上铁钉过多的鞋子。

4、 作业时必须严肃认真,精神集中,禁止做危险的动作及打架斗殴。

5、 往料斗里填料时要细致认真,绝对禁止超过规定粒径的原料和影响振捣的原材料进入料斗,填料时禁止抛扔,以免撞坏料斗。

6、 平厢人员在放入托板时,必须手心向上,确认模具静止时方可入手,平厢时要确实将模具内的材料填足,以确保质量。

7、 控制柜操作人员,必须确保平厢人员安全情况下,才能进行下一步工序。

8、 发现设备问题,及时修理,不准拖延,以保证下一班能够高效生产,必须保证交接-班时设备完好,超出修理能力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9、 搞好团结工作,使各工序间融会贯通。

10、 遵守各项安全规程,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领导指令。

11、 对不安全作业,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免烧砖厂安全规章制度 篇2

第一条 厂长对砖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总的责任。

第二条 主管生产的副厂长对砖厂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砖厂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协助厂长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第四条 生产厂长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总的责任。

第五条 安全员、班组长对所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砖厂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责。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厂长是砖厂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并在适当场合向全体员工宣传贯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方针、目标。

第三条 审核签订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及其奖惩内容的承包责任状。

第四条 根据矿安全工作要求主持召开砖厂安全工作会议。按时向矿报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完成本年度安全环境目标。

第五条 保持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加强安全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年富力强、懂技术、有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改善劳动卫生条件、消除或降低噪声、治理尘害、保护环境的措施和规划,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体系资源经费到位。

第七条 经常对车间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等方面教育。并通过他们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

第八条 主持砖厂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砖厂实际制订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与环保管理规定,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及时上报矿主管领导和安检科。

2、根据矿安全生产要求,负责制定砖厂年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计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在砖厂范围内贯彻执行安全、环保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

3、负责审核砖厂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的执行情况,推进安全技术进步,对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新技术、新措施进行推广和运用,组织参观学习先进单位创建企业文化的经验。

4、负责生产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砖厂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命令作业人员先撤离危险区域,事后向领导报告。

6、负责组织砖厂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上报,及时向全体职工情况通报;负责砖厂的安全统计工作。

7、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验。

8、负责砖厂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与培训,指导下级安全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9、负责砖厂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年检、登记、管理工作。

10、负责生产车间及砖窑周边环境保护、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1、做好安全设施、劳保用品的鉴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12、参与砖厂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奖励基金的管理,按砖厂分配方案的审核规定执行奖罚。

13、 负责矸石山取矸安全工作管理和措施审核。

14、对砖厂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的安全运行负责,防止使用过程的环境污染。

15、对提供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灵敏可靠,安装后要及时进行验收。

16、组织设备大、中、小修时安全协议的签订,落实安全措施,根据生产情况设置安全通道和临时围栏。

17、负责定期组织对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特种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严格执行专人专机制。

18、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填报生产机械设备验收报审表,报砖厂安全生产负责人 。

19、参与对新购置机械设备的调研、选型,并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使用规定。

20、做好成品、半成品的堆放和贮存,对材料的运输,装卸要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21、负责对新入厂职工、从事有害及粉尘作业职工、高温作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适于本工种作业人员的,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建议,并保留相关记录。

22、负责现场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监察,提出预防职业病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23、对砖厂发生的工伤事故负责急救和治疗,并确定伤情和休息时间。检查生产车间、高温、粉尘、防暑降温等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4、编制防冻、防暑、防尘、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资料。

25、参加对疑难工伤事故的分析、处理,负责伤愈复工的检查、鉴定工作。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第一条 在厂长领导下,在生产过程中,对国家财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在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生产方面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并以此为依据,结合砖厂特点,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砖厂各项管理规定,检查、指导各车间、部门执行情况。

第三条 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态,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研究解决安全、防火、交通、卫生、环境保护、文明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提高安全检查机构和安检队伍的素质,支持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条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负责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和文明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好的典型。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教育、新工人入场三级教育、特殊工种上岗前的培训取证教育等各项教育工作。对生产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险兆事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八条 按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重大险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实施。

砖厂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责

第一条 协助厂长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负责审核工作量、工作强度及质量计划,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的适应性和可行性,并督促贯彻执行。负责审批新订单的安全生产方案。

第四条 在检查生产技术工作的同时,负责安全技术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对主管职能部门,进行安全责任制教育,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五条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六条 对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执行过程给与技术支持和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中层部门安全职责

办 公 室

1、负责砖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组织、召集工作。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信息及时反馈,确保上通下达。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文件负责修订、打印、下发。

2、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环保教育,对机动车驾驶员定期进行遵章守纪教育。

3、参加砖厂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4、加强门卫管理,制定门卫安全制度。

财 务 室

1、依据矿财务管理各项规定,严格砖厂财务管理制度。

2、 按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医疗急救用品、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3、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体系资源配置经费的到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协助安全生产部门办理各生产、供应、销售应付款项的收缴工作,办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证金收缴及返还手续。

生产厂长职责

第一条 生产厂长职责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者,对所管工作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购置安全防护用品等负总的责任。

第二条 主持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呈报批准后负责组织贯彻实施。

第三条 组织每周的安全环保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积极组织整改。

第四条 每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定期对职工,班组长,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教育。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验,开展文明生产竞赛活动,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奖惩。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制止违章作业。

第六条 发生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时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和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组织生产部及时整改安检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 组织有关人员搞好安全、环境管理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禁止使用童工,做好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遵守矿相关规定。

班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班组长要根据工作要求和本班组人员特点合理安排工作。

第二条班组长为本生产部的兼职安全员,协助生产厂长做好本班组的安全教育、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班组长要认真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自觉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四条组织好安全生产活动,开好班前安全会,并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第五条班组每变换一次工作内容或同类工作变换工作地点,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经常自检生产车间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因素,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第七条班组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并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分析,采取防范措施。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并组织好抢救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要对本班组的新工人做好班组级安全教育,并认真填写教育记录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认真执行、模范遵守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对本班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

第二条 组织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交底会,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不违章操作,不违章指挥,同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三条 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做好新工人的入场教育,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的违章作业人员,可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四条 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后,才能使用和作业。

第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经常注意检查生产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采取措施,保证安全,方可继续作业。

第六条 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车间主任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记录,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本班组安全生产竞赛,及时表扬好人好事,学习推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

具体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技术负责人

第一条 协助生产厂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和制度,对项目的安全技术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负责质量计划、安全生产方案等编制,根据批准的生产方案、质量计划方案向省厂生产厂长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 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技术措施。

第五条 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改进机具、设备,消除粉尘噪声,改善劳动条件。

第六条 参与生产车间安全防护设施、机械等安全保护装置的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七条 参加生产部安全检查,负责对班组或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督促班组及时解决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

安 全 员

第一条 努力学习和掌握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生产部安全措施的制订工作。

第三条 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做到预防为主,监督实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交底,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四条 督促、指导、检查各生产班组搞好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验,配合有关人员搞好新工人入场教育、安全环保知识培训及变换工种教育,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宣传组织活动。

第五条 参加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参加砖厂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七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班组兼职安全员

第一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在专职安全员的指导下,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环保工作。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中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条 配合班组长,经常组织本组工人学习操作规程、环保知识和新工人的入场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条 协助班组长,坚持执行每日班前安全活动,开展无事故竞赛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教育督促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在生产中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五条 检查和维护班组的安全设施,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自检工作,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因素和环境污染现象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努力学习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知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

第二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第三条 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四条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危险征兆,主动采取措施或请有关专业人员解决。当人力无法抗拒时,可先撤离现场,并向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

第六条 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如实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专项工作负责部门

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职责

设备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一、在砖厂领导下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对设备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按规定比例配备专职人员。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平衡人力、设备,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四、督促各职能人员做好本职的安全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守纪律教育。

五、定期向生产厂长及安检员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负责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方案的拟定。

七、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人员的检查指导,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管理和现场的防护。

二、认真检查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本人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

三、监督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组织人员撤离。

四、协助部门领导做好全员安全教育。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努力学习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知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

七、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八、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九、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危险征兆,主动采取措施或请有关专业人员解决。当人力无法抗拒时,可先撤离现场并向负责人报告。

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

十一、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如实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安生生产管-理-员的职责20__-09-22 18:12 | #2楼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熟悉有关安全的基本知识。

2、熟悉所分管的企业生产布局,对企业设备性能、工作状态等全面掌握。

3、经常深入企业检查安全情况,对企事业出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排查,检查企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各种安全生产培训,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5、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并立即上报区安监局和镇政府。

6、参与、协助对安全事的调查处理。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免烧砖厂安全规章制度 篇3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