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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优秀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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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印章的使用

(一)以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各部门用印,应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各国内企业用印,需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原则上不准外单位人员到总经理办公室直办用印。

(四)办理使用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写明用印单位、用印时间、用印文别、发往单位、事由及印别等,审批单经领导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五)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间,原则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签字。

若确需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领导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

(六)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审批单》一联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七)印章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直接用印。

(八)各部门借用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时,必须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30以前将印章归还。

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主办部门领导报告,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起向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批示办理。

(九)钢印主要用于加盖工作证、退休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其它证件。

(十)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十一)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

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领导批准。

第六条印章的管理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掌管,其它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

(二)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铁柜内,妥为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

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铁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和保安部门。

工作时间印章掌管人员因外出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

交接人员签字,总经理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后备存。

(四)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五)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须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新机构的文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经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事宜。

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门在领取新印章时,要认真进行登记,注明签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日,并将旧印章一并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登记造册,统一交归档案资料室,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各部门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当参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各国内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确保国库管理的各项资金安全,加强财务印鉴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拨款印章指拨款专用章、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长私章、经办会计私章。

第三条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组成设置四套印章

(一)预算内国库存款账户印章:由寒亭区财政局预算资金拨款专用章、局长私章、组成。

(二)财政额度汇总通知单印章: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长私章、审核及经办会计私章组成。

(三)财政专户印章: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长私章组成。

(四)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印章: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长私章组成。

第四条财务分开保管。

各类拨款专用章由一人保管,局长私章由另一人保管、经办会计私章由经办会计本人保管,做到财务印鉴分开保管,保证了资金安全。

第五条国库资金清算、调度按如下程序审核并加盖相应印章:

(一)经办会计办理资金清算和调度资金时,将银行日报表、划款凭证、汇总额度通知单或调度资金凭证核对无误后,加盖本人私章,交审核会计。

(二)审核会计审核并加盖本人私章后,交局长私章保管会计。

(三)局长私章保管会计复核并加盖局长私章后,交财务拨款章保管会计。

(四)财务拨款章保管会计进行终审并加盖拨款专用章后,交经办会计,经办会计分别与代理银行办理清算手续。

第六条拨款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处乱放、外借、遗失。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为保管并代行业务的',需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第七条其他业务科室需要用财务印鉴时,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第八条变更单位负责人、拨款经办会计,要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