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热门3篇)》
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 篇1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车辆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无偿赠送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车辆具有所有权,其所有权证明为:牌汽车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号。
第三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当日内将车辆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该车发生的相关一切责任,事故、赔款和交通罚款均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由于此车辆为北京车牌乙方同意不过户并愿意承担自此之后关于此车的相关一切税费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若与移交上述车辆有关的费用包括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晓并愿意对因此之后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其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二人均系__________社区居民)乙方:______________(二人均系__________社区居民)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社区居民,__________的长子。经由已故居民_______________的原
配妻子__________同意,由__________承担赡养义务和合法继承财产)
甲方之一__________与原配妻子__________(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________,次女__________.
甲方之二__________与原配__________(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__________(已故)甲方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_____________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_____________,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_____________,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_______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___________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_______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_______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 篇3
赠与合同(cac f gf),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一、社会捐赠合同与附负担的赠与之区别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为一定得给付为条件,或者说受赠人接受赠与后需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1、受赠人有履行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目的性赠与情形中,受赠人的行为并非其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只能根据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负担是从赠与财产中所为的给付行为,其给付的通常是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但是,目的性赠与中,受赠人的行为未必是财产上的,例如为求学而所得的帮助,求学这一行为并不是所谓的财产上的给付。
二、社会捐赠合同与为公益事业目的的赠与合同之区别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其与社会捐赠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会捐赠是捐赠人基于对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为之赠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不是直接针对受助人,所以,从捐款的发生和使用情况来看,其不存在人身属性。
2、合同性质不同。社会捐赠合同属于特种赠与之中的一种,在法律适用上,多数援引民法典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特别法予之适用。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捐赠,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三种特殊的赠与合同之中的一种。且法律上规定有特别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会捐赠合同过程中虽然牵涉三方关系人,但合同的主体是捐赠人和受捐助人,募捐发起人被认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的主体是募捐人和捐赠人,而受捐助人仅被认为是受益人。
三、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
1、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捐赠合同涉及三方关系人,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捐赠人与受捐助人之间的社会捐赠民法典律效果归属关系,捐赠人与募捐发起人之间的直接代理行为法律关系,受捐助人和募捐发起人之间的代理权授予法律关系。在我国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对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认识有不一致的看法,有人认为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应为募捐发起人和捐赠人,笔者认为,如果将受捐助人排除在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之外,
首先,不利于保护受捐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如果受捐助人不是合同主体,那么其不能向后合同权利,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债权是不完全的,很难受到应有的保护,例如,合同中的撤销权、解除权、代位权等都因其不是主体而不能享有,此外,我国又没有相应的规范保护受捐助人的利益,因而,排除受捐助人的主体地位是不当之举,把募捐发起人作为受捐助人的代理人,代理受捐助人订立合同等,则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
2、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义务。
首先,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除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外,当社会捐赠合同中,特定的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实现时,捐赠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其次,捐赠人的法定解除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得,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穷困而得解除是捐赠人可行使的法定解除权。
最后,对受捐助人适用捐赠财产的监督权。捐赠人对其财产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受捐助人应忍让捐赠人对其的监督。捐赠人有接受政府和社会表彰的权利,有选择是否公开捐赠行为的权利等等。捐赠人的义务: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2)受捐助人的权利义务。受捐助人的权利: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按社会捐赠合同之目的处分所赠财物的权利等。受捐助人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所捐赠财产用途之义务,接受捐赠人对财产使用监督之义务,保证募捐倡议及相关信息真实之义务等等。
(3)募捐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募捐发起人的权利是代为发布募集公告或倡议的权利,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依诚信原则,披露受捐助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权利等等。募捐发起人的义务是亲自代理募捐之义务,尽勤勉和忠实义务,积极行使代理权限,担保信息可靠真实之义务,基于诚信原则,披露捐赠财产使用情况之义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