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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担保协议(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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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担保协议(精选5篇)

融资租赁担保协议 篇1

甲方: 南京××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于20xx年 月 日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将价值 万元的 设备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乙方特向甲方申请为该笔贷款提供设备回购保证担保。为保证此项业务顺利进行,防范风险,制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将承租的 设备用于与208医院合作开办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乙方与医院以分成的方式对中心利润进行分配。乙方保证将获得的中心盈利首先用于归还租金,并按照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交甲方备案。

二、甲方为乙方进行的上述融资租赁提供设备回购保证担保,担保手续费以与乙方对中心盈利进行分成的方式获得。担保手续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融资租赁期限内,乙方每月获得的中心盈利在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后的剩余部分的50%为担保手续费。

2、融资租赁业务结束后至中心开业的第六年年底,乙方每月获得的中心盈利的15%为担保手续费。担保手续费自中心开业后的第四个月开始,每月支付一次。

三、乙方承诺其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乙方在经营中的对外融资、归还贷款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应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融资租赁担保协议 篇2

鉴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了CNTJ-RZ/QZ20xxGZ00005387号《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以保证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于(时间 )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即合同签订地)签订本保证合同,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租金及利息共计(大写)肆拾万零陆仟叁佰柒拾壹元捌角陆分(¥406371.86)。

2、租赁物件的价值共计(大写)肆拾贰万陆仟元(¥426000.00)。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为 36 个月,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主合同的《租赁支付表》确定。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2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3.2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有关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3如果有其他保证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关系为连带共同保证。

3.4如果存在其他担保方式对主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必须履行保证义务,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第四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债务人没有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

(1)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支付费用。

(2)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从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 合同变更

6.1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债权人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单方或双方变更,保证责任按变更后的主合同内容执行。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证合同。需变更本保证合同的,应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合同转让

7.1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自主转让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7.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3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债务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7.4非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转移本保证合同下的义务。

第八条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8.1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保证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8.2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8.3本保证合同三方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债务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债务人婚姻状况变化,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等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继续履行本保证合同下的义务。

8.4如果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由债务人清偿以后,发生债务人破产被清算,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保证人仍应对该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承担担保义务。

8.5发生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保证人应当及时告知债权人。

第九条 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影响债权人债权、租赁物件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5日内支付债务人所有应付款项,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主债权总额2%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保证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本保证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保证合同一式肆份,债权人持两份、债务人和保证人各执壹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债务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在合同上签字时生效。

债权人(出租人签章) 债务人(承租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融资租赁担保协议 篇3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号:

电挂: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号:

电挂: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

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租赁担保协议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需向融资,请求乙方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在融资金额为人民币,种类:________。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检查、监督甲方所贷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包括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三、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

四、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手续费,收费标准为年息________%;(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五、在甲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和提供反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申请贷款担保的条件提供乙方要求的各类资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并承诺在银行发放贷款前完成:

三、甲方整个贷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四、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并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五、甲方按借款合同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六、在乙方为甲方出具贷款担保书之前,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手续费;如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按实际担保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收取担保手续费;

七、乙方提供担保后,甲方与银行如需修改担保合同或变更主合同时,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甲方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由乙方征求银行意见后,确定是否同意展期担保。

第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如甲方贷款逾期,从乙方为甲方代为偿还之日起,即有权收取损失的利息。

第八条协议管辖: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进行诉讼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融资租赁担保协议 篇5

鉴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了号《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以保证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于(时间 )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即合同签订地)签订本保证合同,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租金及利息共计(大写)肆拾万零陆仟叁佰柒拾壹元捌角陆分(¥)。

2、租赁物件的价值共计(大写)肆拾贰万陆仟元(¥)。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为个月,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主合同的《租赁支付表》确定。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2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3.2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有关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3如果有其他保证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关系为连带共同保证。

3.4如果存在其他担保方式对主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必须履行保证义务,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第四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债务人没有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

(1)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支付费用。

(2)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从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 合同变更

6.1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债权人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单方或双方变更,保证责任按变更后的主合同内容执行。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证合同。需变更本保证合同的,应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