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协议 > 合同书 > 买卖合同 > 照明买卖合同【汇编3篇】正文

《照明买卖合同【汇编3篇】》

时间:

照明买卖合同(精选3篇)

照明买卖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订购乙方即食海带/裙带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 甲方订购乙方成品即食海带/裙带约 _______ 吨。

二. 海带地点在乙方海带库内,乙方要保证海带质量,符合标准,不得掺杂物,不得有受潮,淋雨的海带。

三. 乙方将即食海带/裙带打包入库,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对海带质量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海带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向乙方交订金人民币 ______ 万元 。

四. 甲方对乙方的海带收购价格为每市斤人民币_______元,价格定好后,不随市场的价格变化而改变价格。甲方拉走海带之日,并将海带款交付乙方,不得拖欠海带款。自甲方交付订金之日起至 ____ 年 ____月___ 日前,甲方保证将所订购的海带全部拉走,并付清所有海带款,如甲方未按时将海带拉走,也要向乙方按约定价格付清海带款,不得拖欠。

五. 乙方要保证按约定数量交货,不得拒绝交货,延期交货 。

六.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照履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印生效。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印)

乙方:__________(签字盖印)

照明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机械设备清单及价格

序号:______________

设备: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

材质: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与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

1、质量与技术标准: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为产品制造商制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卖方已知悉上述标准,并确认采用该标准的产品能满足买方对产品的要求。

2、产品包装:

有原厂包装的,按原厂包装标准

没有原厂包装的,按卖方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三、收货事项

1、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日期为:合同生效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

2、本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

3、甲方给乙方的付款方式:支票电汇银行汇票/。

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未付齐货款全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定金:

四、包装、运输、交货、验收及异议的提出

1、货物包装为制造商原包装。

2、货物的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保险由_______方负责办理,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3、乙方负责在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应对设备共同验收,随设备箱内所提供装箱单作为验收的标准件,乙方供应货物在数量、质量和包装上符合生产厂家的规定,则视为乙方交货完成。交货后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发现收到的货物与规定的不符,应在货物到达之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收到异议后应在合理期间内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协助甲方解决,直至验收合格。甲方怠慢行使该该项权利,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五、免责条款

1、双方约定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海关检查、进口手续及厂商供货延迟,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到上述免责事项影响的一方,应在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

3、如果受上述免责事项的影响,使本合同只要义务之履行延迟的时间超过_______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接触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后果,也可有双方协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八、其他

1、甲、乙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2、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以传真形式签字盖章后文件同样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照明买卖合同 篇3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