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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技术秘密合作生产合同书(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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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技术秘密合作生产合同书(精选3篇)

转让技术秘密合作生产合同书 篇1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本合同同意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共同出资建立 "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二步法)生产的合同工厂(以下称"合同工厂"),特签订如下合同 。

第一条 合同组成方:

1、 甲方:嘉兴 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2、 乙方: 全权代理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合同名称:合作生产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三条 合同工厂履行地: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

第四条 合同工厂的设置:甲方出任董事长、总经理,乙方全权代理人出任副总经理。

第二章 出资

第五条 合同工厂的投资总额为71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双方以现金支付金额、相关的设施或技术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按比例出资。

1、 甲方占投资总额的60%比例,其组成为:部分公用工程设施、设备和厂房等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和以现金支付的人民币金额。

2、 乙方占投资总额的40%比例,其组成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质量要求的"甲维盐"生产技术折算占投资总额10%和以现金支付的占投资总额30%人民币金额。

第七条 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合同内容、要求和工业化生产规模

第八条 内容:双方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成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工厂,用二步合成法生产技术,合作生产和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九条 要求:

1、 "甲维盐"纯度≥60%;

2、 "甲维盐"生产得率≥60%;

第十条 工业化生产规模:年产10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乙方提供的"甲维盐"生产的技术和设备资料,负责及时提供符合乙方提资要求的场地、资金、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

2、 负责生产、管理人员的组织工作

3、 负责提供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办公、食宿和交通条件。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向甲方正确、完整的提供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合同工厂将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技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制造工艺、技术标准、测试化验方法、机械设备和公用工程的提资、厂房设计以及"三废处理"等书面技术资料符合本项目产品生产和质量要求。

2、 在甲方预先没有同意前,不可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合同期内,负责合同工厂生产中所需的非市场供应的原料采购,并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中断。

4、 负责本项目在设计、实施过程中,以及试、开车整个阶段的技术人员派驻合同工厂的落实工作。

5、 负责合同工厂生产中非甲方原因造成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克服的异常、故障等的技术支持。

6、 负责本项目初次的员工培训工作,包括生产操作和控制要领、分析化验的规范和行业安全教育等有效培训的落实。

第十三条 双方的共同义务

1、 同意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的时间段内,该项技术属保密。合同期内,合同工厂及其全体员工和工作人员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对方事先同意前,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此技术或商业资料。

2、 精心作业,合理分配资源,正确把握市场,努力使合同工厂的效益最大化。

3、 共同负责劳动生产管理,或经双方商定另外指派。

4、 共同负责生产中通用原料的采购。

5、 共同负责合同产品的销售。

第五章 保证

第十四条 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生产技术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指控。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负责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乙方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在合同生效时乙方使用的技术资料,并与乙方拥有的技术资料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期间,"合同产品"设计变化的技术通知书和技术改进、发展资料,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可靠的、清晰的。有关定义如下:

1、 "完整"系指乙方提供的资料是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并与乙方自己工厂目前使用的资料完全一致。

2、 "可靠"系指甲方按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应符合乙方按合同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规范。

3、 "清晰"系指资料中的图样、曲线、术语符号等容易看清。

第六章 技术资料交付

第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第七章 分享与分担

第十九条 以合同工厂各方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条 合同工厂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分配利润。

第八章 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 后,达到了本合同所列技术指标,按 标准,采用 方式验收。

第九章 产、质量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为了验证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的可靠性,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合同工厂对考核的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本项目履行地之外进行试验或重做。费用由合同工厂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项目中的标准规定。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如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附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

1、 若考核试验产品不合格是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如系乙方的责任,则乙方派人参加第二次考核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二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如系甲方责任,费用由甲方负担。如系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参加第三次考核,费用由乙方负担。

3、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三次考核试验不合格时,双方应讨论执行合同的问题,如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协商进一步的解决问题;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如系乙方责任,甲方有权修正合同。

第十章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乙方为主、甲方配合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合同工厂。

第十一章 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六条 技术入门费为 万元。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转让费,作为项目的前期费用,由合同工厂承担。

第十二章 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以书面提出,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另行商签有关文件或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章 垫款处理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提出公证部门证明文件,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若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所引起的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三十条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第三十一条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问题。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失或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 申请项目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项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仲裁

第三十五条 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实施项目计划。如在执行合同中双方发生分歧,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提交项目履行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八章 相关定义

第三十七条 "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在本合同 中称为"甲维盐"。

第三十八条 "合同工厂"为"甲维盐"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的项目履行地。

第三十九条 "合同产品",指 "甲维盐"。

第四十条 "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乙方在生产中执行的标准。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出具的委托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投资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即生效。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

转让技术秘密合作生产合同书 篇2

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地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合资经营厂。

兹因合资经营条件尚未成熟,双方将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并以此作为双方合作的第一步,其条件如下:

1.1乙方将向甲方转让生产下列型号中速船用主机(以下简称合同产品)的技术秘密及全部技术资料,其型号如下:

1.2“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范围及交付: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2)产品设计图纸:

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产品设计图纸应包括:

(3)生产技术资料:

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生产技术资料应包括:合同产品全部工艺性指导文件及主要零部件的详细制造技术资料;对原材料和合同产品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的质量检验要求、验收手段、验收步骤及验收技术文件。

(4)资料的修改:

若乙方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改进工艺过程,降低成本等需要对提供的资料进行修改时,应将修改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

(5)资料的提供方式:

(6)资料的交付进度:

1.3甲方将生产的产品向乙方返销如下:

型中速船用主机每年台;

型中速船用主机每年台。

1.4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期限为年,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年。

第二条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2.1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转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乙方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2合同产品资料的审核和验证:

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

若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技术资料中的任何部分发现有失误,当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立即补齐遗失部分或更改错误部份。

2.3在合作生产期间,乙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甲方面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

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2.4乙方保证向甲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三条价格和支付方式

3.1为了支付转让2.1条款中所规定的型中速船用主机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费用如下:

年.(大写元整)

年.(大写元整)

年起以后的年中按每年净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份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

3.2合同签署生效后天内,甲方按照由银行提交的乙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即(大写:美元整)。

(1)根据附件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甲方确认的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

(3)乙方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4)乙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于年月日甲方按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支付年总金额的%现金,即.(大写:美元整)。

(1)按附件要求于年月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乙方商业发票一式份;

(3)乙方即期汇票一式份。

3.4双方同意年用现金支付,年付%现金,其余%金额用甲方返销产品补偿。

3.5年的费用本年月日支付,乙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份。

3.6自年起及其后各年份按3.1.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月日在收到乙方商业发票(一式份)后支付。

3.7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甲方遵照3.1.款已向乙方支付了转让技术秘密的部份费用,若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乙方将其剩余部份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如双方未合资经营,在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甲方确认向乙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份。

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适当时候予以协商。

第四条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4.1为有利甲方的外汇平衡,乙方同意甲方生产中速船用主机返销给乙方。

4.2上述订单的总值必须保证不低于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

乙方同意在甲方补偿能力扩大及乙方需求扩大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4.3甲方将以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

甲方产品必须符合乙方的标准。

4.4乙方要求在甲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型中速船用主机。

第五条保证

5.1乙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成果,其内容和乙方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5.2乙方保证所供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第六条税费

6.1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甲方以外的均由乙方承担。

6.2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甲方以内的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不可抗力

9.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9.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用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14)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9.3若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仲裁

10.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已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0.2仲裁地点在。

10.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4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0.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份外,合同的其余部份在仲裁期间仍应继续执行。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代表在正式签字,自签字之日起周内本合同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1.2本合同以文书就一式份,双方各执一式份。

11.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11.4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11.5本合同只能根据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11.6在执行合同期内双方的通讯均以函电进行,书信往来一式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转让技术秘密合作生产合同书 篇3

转让技术秘密合作生产合同书

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地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合资经营 厂。兹因合资经营条件尚未成熟,双方将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并以此作为双方合作的第一步,其条件如下:

1.1 乙方将向甲方转让生产下列型号中速船用主机(以下简称合同产品)的技术秘密及全部技术资料,其型号如下:

中速船用主机;

中速船用主机。

1.2 “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范围及交付:

本合同1.1 款所指的技术资料(以下简称资料)定义是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技术资料由三大部份组成:即乙方现用的一般技术资料、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技术资料,上述资料应包括详细的技术秘密。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a. 中速船用主机的技术规范(包括部装、总装、试车、交货试验等。);

b. 中速船用主机的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规范;

c.合同产品中所使用的配套产品的外型尺寸、安装尺寸和性能参数的样本。

(2)产品设计图纸:

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产品设计图纸应包括:

a.合同产品的全套施工图纸(包括总装图、部件图、系统图、原理图及全部零件的详细图纸);

b.合同产品的计算资料和计算书;

c.有关船级社发给的证书及交船级社验证的图纸、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清单;

d.试验台设计图纸及其技术文件。

(3)生产技术资料:

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生产技术资料应包括:合同产品全部工艺性指导文件及主要零部件的详细制造技术资料;对原材料和合同产品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的质量检验要求、验收手段、验收步骤及验收技术文件。

(4)资料的修改:

若乙方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改进工艺过程,降低成本等需要对提供的资料进行修改时,应将修改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

(5)资料的提供方式:

a.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 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b.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 份生产底图及 份蓝图;

c.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两份蓝图;

d.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6)资料的交付进度:

a.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为生产 型中速船用主机的需要,乙方在签订合同后 天内需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全部图纸;

b.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为生产 型中速船用主机的需要,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于 年 月 日前,需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1.3 甲方将生产的产品向乙方返销如下:

型中速船用主机 每年 台;

型中速船用主机 每年 台。

1.4 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期限为 年, 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年。

第二条 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转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乙方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2 合同产品资料的审核和验证:

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若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技术资料中的任何部分发现有失误,当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立即补齐遗失部分或更改错误部份。

2.3 在合作生产期间,乙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甲方面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三条 价格和支付方式

3.1 为了支付转让2.1 条款中所规定的 型中速船用主机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费用如下:

年 USD.(大写 元整)

年 USD.(大写 元整)

年起以后的 年中按每年净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份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 %。

3.2 合同签署生效后 天内,甲方按照由 银行提交的乙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 %,即 USD(大写: 美元整)。

(1)根据附件 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甲方确认的 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

(3)乙方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4)乙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 于 年 月 日甲方按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支付 年总金额的 %现金,即 USD.(大写: 美元整)。

(1)按附件 要求于 年 月 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乙方商业发票一式 份;

(3)乙方即期汇票一式 份。

3.4 双方同意 年用现金支付, 年付 %现金,其余 %金额用甲方返销产品补偿。

3.5 年的费用本年 月 日支付,乙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 份。

3.6 自 年起及其后各年份按3.1.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 月 日在收到乙方商业发票(一式 份)后支付。

3.7 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甲方遵照3.1.款已向乙方支付了转让技术秘密的部份费用,若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乙方将其剩余部份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如双方未合资经营,在 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甲方确认向乙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份。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适当时候予以协商。

第四条 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4.1 为有利甲方的外汇平衡,乙方同意甲方生产 中速船用主机返销给乙方。

4.2 上述订单的总值必须保证不低于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 %。乙方同意在甲方补偿能力扩大及乙方需求扩大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4.3 甲方将以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甲方产品必须符合乙方的标准。

4.4 乙方要求在甲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 型中速船用主机。首批产品各一台将分别在双方进行试验,在试验合格的基础上乙方要求甲方于 年内提供 型中速船用主机 台。其价格、交货期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商定。

第五条 保证

5.1 乙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成果,其内容和乙方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5.2 乙方保证所供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第六条 税费

6.1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甲方以外的均由乙方承担。

6.2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甲方以内的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9.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9.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用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14)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9.3 若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 仲裁

10.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已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 仲裁解决。

10.2 仲裁地点在 。

10.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4 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0.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份外,合同的其余部份在仲裁期间仍应继续执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双方代表在 正式签字,自签字之日起 周内本合同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1.2 本合同以 文书就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式 份。

11.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11.4 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11.5 本合同只能根据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11.6 在执行合同期内双方的通讯均以函电进行,书信往来一式 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